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承保條件如下:
1、有客觀的事故發(fā)生,而且是不可預料、不可控制、非受害者所愿的。
2、被保險人身體或生命所遭受的傷害是客觀的、看得見的。
3、意外事故屬于保險合同范圍內的,是傷害被保險人身體或生命的直接原因或者說是近因。
上述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共同構成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成立的條件。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遭受非本意的,外來的,突然發(fā)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體蒙受傷害而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其它規(guī)定如下:
1、死亡給付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時,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死亡給付是全部給付。
2、醫(yī)療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支出醫(yī)療費時,保險人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給付。醫(yī)療給付規(guī)定有最高限額,且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一般不單獨承保,而是作為意外傷害死亡殘廢的附加險承保。
3、住院津貼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時,保險人給付停工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