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存款保險作為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當成員機構發(fā)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wěn)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
(二)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
(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一)制定并發(fā)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guī)則;
(二)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準,報國務院批準;
(三)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
(四)歸集保費;
(五)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六)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采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
(七)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八)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